一双皮鞋 三年纠纷
本报讯花2700元购买的高档名牌皮鞋,没穿几天就破了,商家却拒绝退货、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郑先生经过3年的讼争,如今终于有了说法:鹿城法院日前就这起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商家双倍退赔郑先生购鞋款共5400元。
2002年10月20日,瓯海的郑先生在市区一家皮具店购买了一双张贴的商标为PRADA(普拉达)的男式皮鞋,售价为2700元。据称,这款皮鞋是来自意大利的著名品牌。可新鞋没穿几天,郑先生发现皮鞋前帮面皮革涂饰层出现了脱落。
郑先生便拿着皮鞋要求店家赔偿,而店主以“使用不当”为由拒绝赔偿。于是,郑先生委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那双皮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在正常穿用情况下,该样品左右只前帮面皮革涂饰层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脱落,属于质量问题。
有了这样的鉴定结果,郑先生心想事情总好解决了,可几次上门退货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郑先生便就此向市、区两级消费委投诉。鹿城区消费委曾为此主持调解,但最终未有结果。最后,郑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店家增加承担购买商品费用一倍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具有的质量、性能。被告未能证明原告非正常穿用,且在申请重新鉴定后又未办理鉴定手续,可视为被告举证不能。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