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鞋底工苯中毒 两东家赔18万元
据了解,1994年4月至2001年1月,郭某在万宝厂当鞋底工。2001年4月,郭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紫癜原因待查”。此后,郭某又受郭伟明雇佣,在明仕达鞋厂(未经工商核准登记和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事鞋底及楦鞋等工种,直到2002年3月才离开该厂。
2002年5月,郭某转到另一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重度苯中毒”。
2002年6月17日,郭某向惠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郭某随即向惠安法院起诉,没想到这官司一打就是三年半,共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和再审4次判决。期间,一、二审判决由被告郭伟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郭伟明不服,申请再审。泉州中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惠安法院重审判决由万宝厂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郭伟明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但双方均不服,又提起上诉。
泉州中院审理认为,郭某所患的“慢性重度苯中毒”与其长期从事鞋底工接触含苯的胶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慢性重度苯中毒”的形成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两被告应赔偿郭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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