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达斯”商标案调解
“阿迪达斯”商标拥有者——德国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富源鞋业有限公司的商标纠纷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后者立即停止被控诉的阿迪达斯有关商标使用行为,赔偿原告德国公司1万元人民币。
原告诉称,在中国,“ADIDAS”商标于1974年12月24日即获得注册。此后, 原告又先后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与“三条杠”相关的五个图形及文字商标。
2006年初,原告在长沙发现第二被告蒋跃喜在其经营场所公开销售由福建生产商生产的运动鞋,鞋帮上使用了原告的“三条杠”商标。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报消除侵权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富源鞋业有限公司则辩称,公司不知道原告三条杠商标,误以为是装饰。且该产品只是试产了几十双,没有利润。经过办案法官的努力,本案得到顺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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