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的,不得要求服务期赔偿
2006-10-18 11:14:04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咨询问题:
我是一名广告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合同,去年公司派我去国外培训,签订了五年期合同,今年合同到期,单位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却还要我承担未满服务期的二年培训费,对吗,请指教,谢谢!
咨询答复:
你好,首先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并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双向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而服务期限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后与劳动者的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满时,服务期限并不一定同时届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赔偿服务期损失。对此,《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因此,单位的要求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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