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烟台工资支付新规定 企业工资有了“明白账”
企业工资支付有了新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自9月1日实施,但一些企业职工对新规还摸不着头脑,纷纷来电询问。本报邀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新规定进行解读。
工资标准要协商
新规规定,企业应根据工资集体协议或者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这样算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不能拖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应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工资;工作期间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延期支付有期限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多次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应设立工资预留账户,用于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拖欠将严惩
企业严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和其他严重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行为会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企业在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企业与劳动者因工资支付发生纠纷的,企业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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