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我市公布上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市内五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元。该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我市10月1日前执行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市内五区53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470元,济阳县、商河县4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内五区5.8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5.2元;济阳县、商河县4.6元。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为540元,济阳县、商河县为4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内五区6.6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5.9元;济阳县、商河县5.2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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