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工作,近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等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有:
参保范围
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办法
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基数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应缴费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
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按行业不同实行差别费率。现行我市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银行业等一类行业0.5%;房地产业等二类行业1.0%;石油、金属加工制造业等三类行业3.0%。今后基准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浮动费率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地税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或用人单位法人登记证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按照费率浮动办法确定浮动费率,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地税部门执行。
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合肥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涉及的社会平均工资,按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业务管理
工伤保险业务由市、县分级经办。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承担所辖区域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
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发生重特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实施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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