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劳动社会保障局:养老险收费标准下月起统一
2007-06-28 14:09:51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城镇职工: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基数的17%和8%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基数的20%
近日记者从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市从7月1日起统一全市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7%和8%;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执行,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据悉,从7月1日起,五邑地区统一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可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据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各市、区按新办法计算视同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时,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多于等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取值采用各市、区的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市、区,则采用199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在计算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固定职工的相关参数和建立视同缴费账户时,统一对其参加了政府组织的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年限认可为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计入视同缴费月数和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另外,调入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12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当地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其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12个月的基本工资为依据。2006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从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按规定计发高出的基本养老金差额。(谭月韶)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基数的20%
近日记者从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市从7月1日起统一全市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7%和8%;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执行,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据悉,从7月1日起,五邑地区统一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可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据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各市、区按新办法计算视同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时,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多于等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取值采用各市、区的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市、区,则采用199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在计算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固定职工的相关参数和建立视同缴费账户时,统一对其参加了政府组织的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年限认可为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计入视同缴费月数和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另外,调入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12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当地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其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12个月的基本工资为依据。2006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从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按规定计发高出的基本养老金差额。(谭月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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