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全省高校、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将全部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全省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收入将正式参照日前出台的新标准发放。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全省高校、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都将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个部分组成。全省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而且,新出台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高校、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各学校主管部门将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学校社会公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具体核定出各高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省人事厅等部门明确表示,在各学校具体绩效总量出台之前,高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并适当提高一定幅度;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
同时,对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省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也作出规定: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专毕业生655元,本科毕业生685元,双学士、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我省对于硕士生和博士生则不实行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硕士770元,博士845元。
另外,我省各类学校的优秀人才奖励和补贴政策将仍然执行,学校教师等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