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
记者昨天从金华市政府了解到,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金华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9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4元;相对于2006年出台的标准,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上调8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上调0.7元。
省政府指出,从2007年9月1日起,将浙江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750元、700元、6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2元、6.4元、6元、5.3元四档。其他县(市)结合本地实际也作了相应调整,其中义乌、永康、东阳三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4元;兰溪、浦江、武义三地分别调整为700元和6元;磐安分别调整为620元和5.3元。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根据省政府政策,我市自从1994年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13年共调整了9次,这次调整力度比较大。员工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但已确定劳动关系的都适用。最低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中需个人缴纳的部分。这次工资调整主要考虑到我市各地经济发展比较快,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应该有相应提高,使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既能保障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又不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
“与最低生活费用不同,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而是向提供了正常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的底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负责人指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个人业绩和企业效益确定不同岗位、职位的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最低工资制度并非意味着企业可以以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计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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