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庆加班费本月须兑现 最低工资不得低于850元
10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月需兑现了。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月底用人单位在发放10月份的工资时,最低不得低于850元,国庆节安排加班的,日加班费最低不得低于121.89元。
据介绍,从2007年10月1日起,南京市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南京市区(及江宁区)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750元调整到850元,小时工资从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高淳县、溧水县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620元调整到700元,小时工资从5.2元/小时提高到 5.9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个人所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而个人所需要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加班加点的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律贴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
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另外,根据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国庆节前三天安排职工加班的,用人单位所需要支付的最低加班费为121.89元,即以月工资850元除以月法定工作日20.92天,得出日工资为40.63元。国庆前3天的加班工资按日工资的3倍计算,日加班工资应为121.89元。
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介绍,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加班费是用人单位所支付待遇的最低限,必须依法遵守,如果劳动者发现单位没有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举报投诉电话:865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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