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随经济水平发展而变化
2007-11-17 10:31:24 来源:青岛政务网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是国家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自2006年10月1日起,我市调整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执行的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七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610元、145.8元、29.2元、3.6元;五市为540元、129.1元、25.8元、3.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七区5.7元;五市4.8元。最低工资标准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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