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换鞋竟要写保证书
“上个月我买了一双皮鞋,回家发现鞋跟有问题。于是,第二天我去商店换了一双,可穿了一个多星期,鞋跟又出现了问题,我再次拿去换。商店业主同意退换,不过前提是要我写下一份保证书,若再出现问题,商店概不负责。商店的这种做法合理吗?”近日,金华市民吴先生致电本报热线85252000反映。
8月28日,吴先生在金华某商店购买了一双价值680元的男式皮鞋。由于一时疏忽,吴先生当时没有仔细检查皮鞋,回家后才发现鞋跟处有开裂的痕迹。于是,吴先生于次日找到该商店要求换鞋,商店业主也爽快地答应了吴先生的要求。新鞋穿了一个多星期后,吴先生发现皮鞋鞋跟出现了脱胶现象。于是,吴先生拎着鞋又找到了商店业主。察看后,业主答应了吴先生的换鞋要求,但前提是吴先生必须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无论出现什么样的质量问题,都不再来换鞋。“鞋子在‘三包’期内,消费者有换鞋的权利,为什么换鞋还要写保证书呢?”吴先生拒绝了商家的要求。
金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浙江省鞋类“三包”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该办法第九条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掉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掉换其他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工作人员说:“商店业主无权要求吴先生写保证书,吴先生可凭购物发票来消保委投诉,我们会帮他协调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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