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铁嘴的追求
2004-03-17 14:26:10 来源: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记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可磊律师
这几年,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在房产官司上出了名,其主任黄可磊律师被誉为房产铁嘴。
黄可磊是喝西湖水长大的杭州人。他早年取得华东师大中文系文学士学位,做过“作家梦”,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了十余万字的小说、诗歌、散文和文学评论,还尝试写过话剧和电视剧剧本。在文学道路上过了一把瘾后,他开始热衷法律,先进上海市社会科学院研究法学,后又攻读了上海外贸学院法学院国际法研究生,1988年通过全国律师考试获得律师资格执业至今。
作为中文系出身并以研究法理见长的“学院派”中年律师,黄可磊办案既反映出逻辑思维的鲜明个性,又体现着形象思维的感染力量,具有较深的法律功底和司法实践。1996年底,黄可磊律师辞去了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政府公务员职业,下海创建了东方律师事务所。数年来,办妥了不少悬念迭出,起死回生的大案要案。去年起,他又开拓涉外律师业务领域,与上海另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了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
精心打造证据网
1999年4月15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的一架MD—82型大型宽体运输机在闵行莘庄沁春园住宅区边缘轰然坠毁。这一事件不仅给沁春园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灾难,同时也给中国乃至世界的司法界出了一道跨世纪的难题:飞机的坠落对周边房屋价值会否造成损害?损失该怎么计算?依据什么索赔?航空公司怎么承担责任?该案引起了全国舆论界和司法界的广泛注意。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可磊律师承办了该起我国首例飞机坠落对地面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涉外赔偿纠纷案。
当初,莘庄沁春园业主只要求韩方赔偿,而并不想诉讼。但经过上访、“请愿”、交抗议信等种种交涉手段均无结果,部分业主打算提出诉讼并找个有名气的律师出场。黄可磊被他们看中了。黄可磊知道仅凭名气无法承受这个大案的分量。他认为办理此案有三难:第一,我国法律,甚至包括国际有关条约,对航空器失事造成第三人财产赔偿没有具体赔偿标准;第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都没有航空器失事对地面第三人造成侵害后的财产赔偿司法案例;第三,由于飞机坠落的突发性,业主在证据搜集和保留方面都受到了极大的局限。办理此案的法律障碍确实非同一般,但黄可磊感到了作为律师所肩负的法律道义和社会责任。他把参与办理案件的助理律师们分成三组,第一组律师去莘庄地区实地调查4.15飞机坠毁给沁春园居民造成的损害事实并搜集相关的证据,包括查明飞机坠落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房价波动情况和沁春园房屋销售情况。第二组走访科研、房检单位,了解4.15飞机坠毁给沁春园居民带来实际破坏力的数据和专家意见。第三组则奔波于沪上法律院校资料室和各大图书馆,尽可能全面掌握4.15飞机失事的全部情况以及大韩航空近几年有关经营情况和事故背景资料。关于该案可以寻找的资料、搜集的证据、可能触及的观点都进入了黄可磊的视野。他依据各组汇总的事实材料,提出了依据中国法律并参照国际惯例的办案思路。在2000年11月16日的庭审中,黄可磊围绕原告提起的11项诉讼请求,向法庭递交了照片、碟片、录像、证明、调查笔录以及受损实物等18份书证、物证,组成一张密不通风的证据网。黄可磊还以大量事实、数据为依据,在法庭上充满激情地发表了2万字的代理词。黄可磊的论辩总体立意给法庭留下深刻印象,法院最后判令大韩航空公司全面修复业主住房并赔偿业主损失每户8—12万元。该判决填补了我国因飞机失事引发地面第三人索赔案例的空白,从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至地方有近百家新闻媒体报道了该案,黄可磊律师名声大振。该案首例34户居民的胜诉,紧接着沁春园又有260户业主到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委托黄可磊律师向韩方交涉诉讼索赔。
遇难不服输
黄可磊律师的执业精神还反映出强烈的遇难不服输的心态。一些难以设想的成功总是伴随着他锲而不舍的追求而来。1998年5月,台商张先生、李先生神情严峻地找到黄可磊律师。那是1993年,他们将近3000万资金通过朋友介绍投入一家颇有背景的房地产公司参建房屋。5年后,参建地块仍然在晒太阳,当时的法人早已不见踪影。何时才能交房,两位台商心中没底,决定请律师把钱讨回来。他们手上既没有投资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又没有投资款的发票或收据,再说这家房地产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项目停工至今,要讨钱回来似乎是石头里榨油。黄律师告诉他们,要打赢官司并实际取得利益,第一要取得投资证据,第二要掌握这家房产公司资产。这两点对两位台商来说也是一无所知。尽管无望,他们还是心怀侥幸地与黄可磊律师签订了全权委托合同,并希望奇迹出现。黄律师接受委托以后,首先派助理律师通过一定渠道调查这家房产公司的资产运作情况,发现他们在上海西区开发建设的一幢高级住宅楼正在以极优惠价格发售。黄律师在掌握信息的24小时内就申请法院把该幢大楼全部查封冻结,使两位台商胜诉的结果有了保障。但这时黄律师手上起诉依据仍只有一封这家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谈到台商投资的私信复印件,胜诉无把握。为赢得胜诉的希望,黄律师六上南京某实业银行调查台商当年从境外打入外汇和境内换汇的路径。几经周折找到当时经手换汇的信贷员,找到了存放银行换汇材料的郊区仓库。黄律师当即脱下西装,卸下领带,动员银行办事员和仓库保管一起拆捆开箱,硬是把台商打入的外汇与分布于全国各地的11家单位换汇的全部资料一一寻找清理出来。为了请那位书写信件的公司人员赵先生出庭作证,黄可磊律师和他的助手在这位公司人员的门口等了一整天。法庭正是根据黄可磊律师递交的公司人员的证言和11份换汇凭证,通过对该房产公司的审计,从公司内部的帐目往来确认了台商2244万元的投资,最后作出了返还全部本金和部分利息的判决。经高院二审调解,那家房产公司以已被查封的36套高标准内销房用以抵债。当黄律师代表台商办理领取了价值3000余万元的36本墨绿色房地产权证时,不禁仰天吐出一口气:有此奇迹,真是不幸中的大幸呵。
柳暗花明又一村
黄可磊律师办案风格如同他笔下的散文,不经意间流露着出奇制胜、才气过人之处。他不仅有兢兢业业、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更有潇洒机智、另僻蹊径、寻求最佳角度和思路的律师风范,那些似乎山穷水尽的当事人到他那里常能柳暗花明。一家外商和水电路上某中方单位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由中方单位办理相应的权属证明,外商承担房屋建设费用,建成后由外商租借使用30年,年租金100万元。房屋建成后,外商入住并组建物业公司并以房屋出租牟利。中方单位因种种原因无法办出产证。因此外商拒付房屋租金两年之久。中方单位讨了两年钱碰了两年灰,看着外商使用房屋不付钱,实在气不过,中方单位就派出几十人赶走外商,强行夺回这幢房屋。但毕竟师出无名,在有关部门协调下,中方只得撤回人员,租金依然分文未得。两年多下来,中方单位筋疲力尽,而外商则在楼内巍然不动,坐收渔利。中方单位四处打听,慕名找到在房地产法律界颇具知名度的黄可磊律师并向他提出咨询。黄律师听罢单位领导苦诉,接过近半尺高的协议、合同、信函、传真等来往资料,略翻数页就笑问中方单位负责人:你是要租金还是要房子?如此肯定的口气把中方单位负责人问得一楞一楞的。接着,黄律师依据法律娓娓道来,提出了结果的可能性。中方单位人员搞不清黄律师为何能这般胸有成竹。其实,这家中方单位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问题,而对久经沙场的黄可磊来说已见怪不怪。以后的诉讼也确实如黄可磊所预料方向发展。在黄可磊代理中方单位提起诉讼后,法院即判令中方与外商合建协议无效,外商必须立即退出大楼,并交纳两年房屋使用费200万元。当然,中方单位要向外商返还房屋建造款项。两年多费尽周折不能解决的问题,似乎在弹指一挥间便尘埃落定。回想当初第一次咨询时黄作出的分析预测,中方单位负责人拿到判决书时连连称道:“黄律师你真神了。”沪上司法界和房地产界的朋友都知道,黄可磊下海最早就是从房地产金融法律入手,也最早在“申江服务导报”等有关媒体开设“东方大律师”信箱,提出房屋买卖请律师保驾护航的观点,“要买房找东方”一时在购房者中流传。至今,黄可磊律师处理的房地产诉讼案已有数百件,每一种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纠纷在他的大脑中和电脑里都有相关案例储存。每一部房地产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变化,黄可磊律师都认真研究、谙熟在胸。因此,凡是有人请教房地产方面的事宜,黄可磊律师都能有理有据,随口道来。即使在法庭上,当黄可磊提出某个观点、某个主张时,他总能引经据典,“铁嘴”之美誉也从此传开。
这几年,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在房产官司上出了名,其主任黄可磊律师被誉为房产铁嘴。
黄可磊是喝西湖水长大的杭州人。他早年取得华东师大中文系文学士学位,做过“作家梦”,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了十余万字的小说、诗歌、散文和文学评论,还尝试写过话剧和电视剧剧本。在文学道路上过了一把瘾后,他开始热衷法律,先进上海市社会科学院研究法学,后又攻读了上海外贸学院法学院国际法研究生,1988年通过全国律师考试获得律师资格执业至今。
作为中文系出身并以研究法理见长的“学院派”中年律师,黄可磊办案既反映出逻辑思维的鲜明个性,又体现着形象思维的感染力量,具有较深的法律功底和司法实践。1996年底,黄可磊律师辞去了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政府公务员职业,下海创建了东方律师事务所。数年来,办妥了不少悬念迭出,起死回生的大案要案。去年起,他又开拓涉外律师业务领域,与上海另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了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
精心打造证据网
1999年4月15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的一架MD—82型大型宽体运输机在闵行莘庄沁春园住宅区边缘轰然坠毁。这一事件不仅给沁春园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灾难,同时也给中国乃至世界的司法界出了一道跨世纪的难题:飞机的坠落对周边房屋价值会否造成损害?损失该怎么计算?依据什么索赔?航空公司怎么承担责任?该案引起了全国舆论界和司法界的广泛注意。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可磊律师承办了该起我国首例飞机坠落对地面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涉外赔偿纠纷案。
当初,莘庄沁春园业主只要求韩方赔偿,而并不想诉讼。但经过上访、“请愿”、交抗议信等种种交涉手段均无结果,部分业主打算提出诉讼并找个有名气的律师出场。黄可磊被他们看中了。黄可磊知道仅凭名气无法承受这个大案的分量。他认为办理此案有三难:第一,我国法律,甚至包括国际有关条约,对航空器失事造成第三人财产赔偿没有具体赔偿标准;第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都没有航空器失事对地面第三人造成侵害后的财产赔偿司法案例;第三,由于飞机坠落的突发性,业主在证据搜集和保留方面都受到了极大的局限。办理此案的法律障碍确实非同一般,但黄可磊感到了作为律师所肩负的法律道义和社会责任。他把参与办理案件的助理律师们分成三组,第一组律师去莘庄地区实地调查4.15飞机坠毁给沁春园居民造成的损害事实并搜集相关的证据,包括查明飞机坠落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房价波动情况和沁春园房屋销售情况。第二组走访科研、房检单位,了解4.15飞机坠毁给沁春园居民带来实际破坏力的数据和专家意见。第三组则奔波于沪上法律院校资料室和各大图书馆,尽可能全面掌握4.15飞机失事的全部情况以及大韩航空近几年有关经营情况和事故背景资料。关于该案可以寻找的资料、搜集的证据、可能触及的观点都进入了黄可磊的视野。他依据各组汇总的事实材料,提出了依据中国法律并参照国际惯例的办案思路。在2000年11月16日的庭审中,黄可磊围绕原告提起的11项诉讼请求,向法庭递交了照片、碟片、录像、证明、调查笔录以及受损实物等18份书证、物证,组成一张密不通风的证据网。黄可磊还以大量事实、数据为依据,在法庭上充满激情地发表了2万字的代理词。黄可磊的论辩总体立意给法庭留下深刻印象,法院最后判令大韩航空公司全面修复业主住房并赔偿业主损失每户8—12万元。该判决填补了我国因飞机失事引发地面第三人索赔案例的空白,从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至地方有近百家新闻媒体报道了该案,黄可磊律师名声大振。该案首例34户居民的胜诉,紧接着沁春园又有260户业主到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委托黄可磊律师向韩方交涉诉讼索赔。
遇难不服输
黄可磊律师的执业精神还反映出强烈的遇难不服输的心态。一些难以设想的成功总是伴随着他锲而不舍的追求而来。1998年5月,台商张先生、李先生神情严峻地找到黄可磊律师。那是1993年,他们将近3000万资金通过朋友介绍投入一家颇有背景的房地产公司参建房屋。5年后,参建地块仍然在晒太阳,当时的法人早已不见踪影。何时才能交房,两位台商心中没底,决定请律师把钱讨回来。他们手上既没有投资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又没有投资款的发票或收据,再说这家房地产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项目停工至今,要讨钱回来似乎是石头里榨油。黄律师告诉他们,要打赢官司并实际取得利益,第一要取得投资证据,第二要掌握这家房产公司资产。这两点对两位台商来说也是一无所知。尽管无望,他们还是心怀侥幸地与黄可磊律师签订了全权委托合同,并希望奇迹出现。黄律师接受委托以后,首先派助理律师通过一定渠道调查这家房产公司的资产运作情况,发现他们在上海西区开发建设的一幢高级住宅楼正在以极优惠价格发售。黄律师在掌握信息的24小时内就申请法院把该幢大楼全部查封冻结,使两位台商胜诉的结果有了保障。但这时黄律师手上起诉依据仍只有一封这家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谈到台商投资的私信复印件,胜诉无把握。为赢得胜诉的希望,黄律师六上南京某实业银行调查台商当年从境外打入外汇和境内换汇的路径。几经周折找到当时经手换汇的信贷员,找到了存放银行换汇材料的郊区仓库。黄律师当即脱下西装,卸下领带,动员银行办事员和仓库保管一起拆捆开箱,硬是把台商打入的外汇与分布于全国各地的11家单位换汇的全部资料一一寻找清理出来。为了请那位书写信件的公司人员赵先生出庭作证,黄可磊律师和他的助手在这位公司人员的门口等了一整天。法庭正是根据黄可磊律师递交的公司人员的证言和11份换汇凭证,通过对该房产公司的审计,从公司内部的帐目往来确认了台商2244万元的投资,最后作出了返还全部本金和部分利息的判决。经高院二审调解,那家房产公司以已被查封的36套高标准内销房用以抵债。当黄律师代表台商办理领取了价值3000余万元的36本墨绿色房地产权证时,不禁仰天吐出一口气:有此奇迹,真是不幸中的大幸呵。
柳暗花明又一村
黄可磊律师办案风格如同他笔下的散文,不经意间流露着出奇制胜、才气过人之处。他不仅有兢兢业业、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更有潇洒机智、另僻蹊径、寻求最佳角度和思路的律师风范,那些似乎山穷水尽的当事人到他那里常能柳暗花明。一家外商和水电路上某中方单位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由中方单位办理相应的权属证明,外商承担房屋建设费用,建成后由外商租借使用30年,年租金100万元。房屋建成后,外商入住并组建物业公司并以房屋出租牟利。中方单位因种种原因无法办出产证。因此外商拒付房屋租金两年之久。中方单位讨了两年钱碰了两年灰,看着外商使用房屋不付钱,实在气不过,中方单位就派出几十人赶走外商,强行夺回这幢房屋。但毕竟师出无名,在有关部门协调下,中方只得撤回人员,租金依然分文未得。两年多下来,中方单位筋疲力尽,而外商则在楼内巍然不动,坐收渔利。中方单位四处打听,慕名找到在房地产法律界颇具知名度的黄可磊律师并向他提出咨询。黄律师听罢单位领导苦诉,接过近半尺高的协议、合同、信函、传真等来往资料,略翻数页就笑问中方单位负责人:你是要租金还是要房子?如此肯定的口气把中方单位负责人问得一楞一楞的。接着,黄律师依据法律娓娓道来,提出了结果的可能性。中方单位人员搞不清黄律师为何能这般胸有成竹。其实,这家中方单位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问题,而对久经沙场的黄可磊来说已见怪不怪。以后的诉讼也确实如黄可磊所预料方向发展。在黄可磊代理中方单位提起诉讼后,法院即判令中方与外商合建协议无效,外商必须立即退出大楼,并交纳两年房屋使用费200万元。当然,中方单位要向外商返还房屋建造款项。两年多费尽周折不能解决的问题,似乎在弹指一挥间便尘埃落定。回想当初第一次咨询时黄作出的分析预测,中方单位负责人拿到判决书时连连称道:“黄律师你真神了。”沪上司法界和房地产界的朋友都知道,黄可磊下海最早就是从房地产金融法律入手,也最早在“申江服务导报”等有关媒体开设“东方大律师”信箱,提出房屋买卖请律师保驾护航的观点,“要买房找东方”一时在购房者中流传。至今,黄可磊律师处理的房地产诉讼案已有数百件,每一种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纠纷在他的大脑中和电脑里都有相关案例储存。每一部房地产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变化,黄可磊律师都认真研究、谙熟在胸。因此,凡是有人请教房地产方面的事宜,黄可磊律师都能有理有据,随口道来。即使在法庭上,当黄可磊提出某个观点、某个主张时,他总能引经据典,“铁嘴”之美誉也从此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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