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欧对我鞋企市场经济待遇裁决缺乏公正性
他说,首先欧方在本案中抽取的13家抽样企业均为民营或外资企业,它们完全符合欧方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而欧方却以种种理由否决了所有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对此中方已多次提交抗辩材料。
其次,本案中方130多家企业参加应诉,其中90%为未抽样企业,它们被剥夺了市场经济待遇而并未得到任何解释。虽然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允许在税率裁决问题上通过抽样和加权平均的方式做出,但市场经济待遇的裁决涉及各个企业不同的具体情况,必须在对每家企业进行充分审查的基础上做出,而不能简单地通过抽样方式决定,欧方这种通过否决抽样企业市场经济待遇进而否定中国全行业市场经济待遇的做法超出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剥夺了应诉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欧方的一贯做法,这是欧方自1998年来在对华反倾销政策上的倒退。
关于分别裁决问题,崇泉表示,欧方对中国皮鞋全行业征收统一反倾销税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关于替代国问题,崇泉指出,欧方选择巴西做替代国是不合理的。
中国由于在人力及资源方面的优势,鞋的制造成本远远低于巴西等国家。而欧盟产业在申诉书中以巴西为替代国计算出中国皮鞋的倾销幅度竟然高达400%,这种倾销幅度是难以想象的,完全背离了中国鞋类出口的实际情况,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可能有这种能力倾销产品而补助欧盟的消费者和用户。欧方用巴西的成本数据来计算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中国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崇泉强调,欧方对此案的倾销和损害认定都是缺乏依据的。
中方曾多次向欧方指出:制鞋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国由于在劳动力和资源上的优势,具有这一行业的比较优势。中国皮鞋对欧出口并不存在倾销行为,欧方的指控是缺乏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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