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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金华市鞋类“三包”与省规定多处抵触

2006-08-04 10:54:03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据悉,金华市关于鞋类商品“三包”(指包修、包换、包退)的规定与浙江省里的规定有多处抵触。实际执行中,商家甚至包括执法机关一味以本市的规定为唯一依据,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保护。

    6月底的一天,一女青年在市区某大型商场以342元的价格买了一双百丽牌女式皮凉鞋,买回家后只穿了一个晚上就发现右脚鞋掉了一颗珠子(装饰用,直径1厘米左右大小,每只鞋子3颗),一只鞋两颗,一只鞋3颗,自然没法再穿,于是次日找到商家要求换一双。然而,从中午11时一直交涉到下午5时,商家仍只同意修补而不同意换,更别提退货,其理由就是市规定中没有说掉珠子可以包换或包退。

    “百丽”专柜营业员和商场负责处理顾客投诉的工作人员,手执市规定条款理直气壮地声称不能换,说是咨询过消协的。

    目前,在金华市不少鞋类专柜都有印有市规定的印刷品,落款处有市消协的印章。据了解,这些印刷品是商场发的。

    金华市工商局法制处林先生明确表示,市规定与省规定不一致时,当然应该以省规定为准。

    他解释,上下两级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适用高位(级别相对较高的)法。如果是同一个部门发布的则适用新的。他说,省规定是2004年的,市规定是2002年的。因此,即使都是市里的规定,也应该以2004年的为准。

    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鲁邦升律师透露,遇到上下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这应该是法律常识。他说,通常下级规定都按照上级规定为依据制定,目的是为了对上级规定作进一步的细化或补充,便于实际工作中执行。

    市规定诞生于2002年,由市工商局、质监局和消协等单位联合制定,当时省规定尚未出台(省规定于2004年发布)。因此,市规定过于简单且与省规定不一致也就不难理解。

    省市规定之比较

    比较一:关于包退、包换的范围,省规定比市规定更宽泛

    《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下称“省规定”)规定:鞋类商品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7日内(指售出之日起),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15日内,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修理。

    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包括:(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相比之下,《金华市鞋类商品“三包”规定》(下称“市规定”)的包退、包换范围就要狭窄得多。

    市规定:“新鞋在30天内出现鞋底断裂、鞋面(帮)开裂、皮面严重掉漆、泛硝(起霜发白)等问题之一的可以换或退(第二条第3款);凡新鞋不成双,鞋号大小不同或鞋内露钉者,自购鞋之日起七天内,应予调换(第二条第1款)。

    比较二:关于“三包”的有效期,省规定比市规定更长

    省规定:“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第五条)。”

    而市规定则为:“价格在100元以下的,包修期30天;101元~250元的,包修期60天;251元~400元的,包修期90天;401元以上的,包修期120天。”(第一条第1款)

    比较三:关于修理期限,省规定比市规定更短

    省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

    市规定为:送本市修理一般为7天,市外省内一般为16天,省外一般为30天(第一条第3款)。

    比较四:关于不享受“三包”待遇的范围,省规定比市规定控制更紧

    省规定,只有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和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三种情形,不负责“三包”。

    而市规定不享受“三包”待遇的范围就宽泛得多。包括无购物凭证或三包卡的、注明是质量问题的处理品的、超过三包期限的、穿着使用不当而损坏的(如浸水、水洗、酸碱油腐蚀、碰触硬物等)、选择不当的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6种情形。

    比较五:省规定比市规定更具体、更周到

    省规定有18条计1800字左右,而市规定只有6条,不到1300字。

    此外,省规定对市规定中没有提到的一些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关于质量检测的费用问题,省规定:“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又如,省规定明确规定,本办法只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第四条)。市规定中没有这些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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