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皮鞋也要“三包”
2007-03-15 09:05:02 来源:常德农经网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消费投诉:消费者赵女士投诉:我在某鞋店购买了一双皮鞋,5天后就出现鞋面断裂现象,当我要求商家调换时,商家负责人以发票上加盖了“打折皮鞋,不退不换”的字样为理由,拒绝为我调换。我感到很气愤,难道打折了的皮鞋就不保证商品质量吗?
消费维权:经过调解,商家为消费者赵女士调换了一双新皮鞋。皮鞋打折了,消费者就无法享受正常的“三包”?消委工作人员表示,商家所提供非质量原因而打折商品或馈赠产品,应保证其质量,那些以打折商品概不退货的做法,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打折”仅仅是销售商、厂家的一种促销商品手段,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和厂家必须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具备相应的性能,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销售商必须按照该商品的“三包”规定进行退还或修理。因此,无论是销售商还是厂家都不得以“价格打折”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此外,商家负责人以发票上加盖有“打折皮鞋,不退不换”字样为理由,拒绝为消费者调换皮鞋也是无效的。皮鞋店负责人的这种做法其实是一种免除自己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该皮鞋店负责人的这种做法对消费者是没有约束力的。
消费维权:经过调解,商家为消费者赵女士调换了一双新皮鞋。皮鞋打折了,消费者就无法享受正常的“三包”?消委工作人员表示,商家所提供非质量原因而打折商品或馈赠产品,应保证其质量,那些以打折商品概不退货的做法,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打折”仅仅是销售商、厂家的一种促销商品手段,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和厂家必须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具备相应的性能,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销售商必须按照该商品的“三包”规定进行退还或修理。因此,无论是销售商还是厂家都不得以“价格打折”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此外,商家负责人以发票上加盖有“打折皮鞋,不退不换”字样为理由,拒绝为消费者调换皮鞋也是无效的。皮鞋店负责人的这种做法其实是一种免除自己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该皮鞋店负责人的这种做法对消费者是没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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