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方为一只鞋赔偿250元
4月11日,南宁市民陆先生按照交警的调解意见,将250元钱交到一名唐姓女子手中,但他的赔偿对象不是人,而是在事故中损伤的一只鞋。
4月9日,陆先生骑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在人民西路上。行至人民西路水街附近路口时,他正准备左拐弯,刚好有一辆自行车骑过来。骑自行车的女子见摩托车忽然拐来,心里一慌,车一歪,侧坐在自行车后座的唐某失去平衡,右脚后跟碰到了自行车后轮钢丝,唐某“哎哟”叫了一声。
陆先生赶忙停车查看。唐某的鞋子被车轮钢丝蹭破了,她自己也受了伤。陆先生带唐某到附近医院检查,医生确诊唐某受轻微伤。通过拍X光片,医生发现唐某的右踝关节没有明确骨折和脱位现象。但唐某要求陆先生赔偿她被蹭坏的鞋子。
陆先生则认为,虽然唐某的鞋损坏与自己有关,但是唐某和她的朋友属于用自行车载人,“这是违反交规的行为”。11日,他还专门找到一本交通法规书来对照,上面果然写着“自行车载人属于违章行为”。记者留意到,那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的版本。双方一时争执不下,只好请交警来判定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交警判定,陆先生驾车左转,不按规定让直行的自行车先行,造成坐在后面的唐某受轻微伤,唐某的鞋子也被损坏。
有了交警的判定后,唐某称她的鞋是名牌货,要求陆先生赔偿500元。陆先生则要求对方出示购鞋发票。4月11日上午,陆先生和唐某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一致,由陆先生赔偿250元,作为唐某鞋子破损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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