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解读新劳动法非全日制用工新规
2007-12-22 17:46:57 来源:大连晚报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专业人士杨雪梅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作了解读。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总结以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确认、修改、补充,从法律层面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总结以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确认、修改、补充,从法律层面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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