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安踏”店,上午被强制“踏走”
“由于租赁合同在房子抵押之后签订,这样租赁权就得不到保护。后来房子被拍卖换了主人,法院两次通知承租方腾退,但对方就是迟迟不肯腾退,为保护买受人权益,法院只能采取强制措施。”今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市区解放南路44号的这家“安踏”专卖店实施强制腾退,并将其交付给房子的新主人。
今天上午9点左右,市中院参与强制执行的10多名工作人员来到这家“安踏”专卖店。案件承办人介绍,此前,法院曾两次去该店张贴腾退公告,但承租方的人员都将其撕掉。同时,该商品房的新主人也到了现场,她表示:“自己10月份就买下了这座房子,却迟迟不能使用,我们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强制执行刚开始,一名女店主就开始在现场阻挠。为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执行人员将女店主强制带离现场。此后,工作人员开始清点店内财物,随后将货品装上卡车,拉到法院事先租赁的仓库内。尽管地处商业闹市区,但现场围观的人员不是太多,整个执行工作还是比较顺利。
据了解,2006年9月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绍兴分行与鲁某、王某、戚某、沈某和市南方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综合授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王某将其位于市区解放路44号的商品房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让鲁某从浦发银行获得了授信总额度为1700万元的款项,有效期限为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此外,其他几人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合同履行作保证担保,合同还对利息支付、保证范围等作了约定。此后,浦发银行分6次向鲁某发放了1700万元贷款。由于鲁某未按时支付贷款利息,银行随后便诉讼至市中院,要求提前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鲁某等人同意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730余万元,并解除合同。
此后,被执行人还是迟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8月31日,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了王某当初抵押的这处商品房。10月12日,一名姓谢的买受人以2048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商品店。但时至今日,租赁了该商品房的“安踏”店方仍在继续经营。
案件承办人告诉记者,按照规定,租赁合同如果是在房子抵押出去之后签订的,这样租赁权就得不到保护,所以承租方必须腾退。据了解,承租方为“安踏”杭州总代理商,签订租赁合同的日期为2006年11月9日,租赁期为4年,每年租金为60万元。承办法官表示,对于承租方的经济损失,他完全可以按照签订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原先的房主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案件也提醒大家,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最好查清楚对方的房屋是否已经抵押出去,以降低租房带来的风险。
- 上一篇:石狮鞋革企业尝试“以工招工”新路径
- 下一篇:离职前起贪念 盗窃产品鞋被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