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意见完善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
青岛新闻网1月3日讯 近日,旨在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调节企业工资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出台。
《意见》中要求,企业工资分配应坚持“市场机制调节、职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分配、政府监控指导”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两点新的变化:一是原“职工民主参与”改为“职工平等参 与”;二是原“企业自主分配”改为“企业民主分配”。这两点变化进一步体现了企业工资分配的民主性。
全面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意见》提出了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的“四项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市政府每年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因经济效益下降职工工资不增长的,必须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
二是建立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最低增长比例挂钩制度。市政府每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同时,发布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企业工资增长低于最低增长比例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2008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4%;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倍及以上、3倍以下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3%;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2%,低于上述比例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三是继续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意见》规定,企业各类职位(工种)的工资水平,应参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各类职位(工种)的工资水平不应低于发布的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工资低位数,低于工资低位数的企业,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四是全面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意见》规定,困难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要严格落实申报备案制度。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大措施规范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意见》主要针对当前企业内部分配存在的一线职工工资低、同工不同酬及以增加劳动定额变相压低职工工资的现象,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规范企业内部工资支付行为的措施:一是要求企业工资分配要向一线岗位倾斜,一线岗位的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应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二是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行业(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方式,按照90%以上的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能够完成确定劳动定额标准。三是要求企业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职工,企业应支付同等工资,不得以所谓“全民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等名义划分职工身份等级,不得因职工性别和就业渠道、用工方式不同而在内部实行“双重管理”、“双重待遇”等歧视性的用工分配政策。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将起带头示范作用规范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对全社会起着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因此《意见》对此进行了特别规定。一是提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实行分类调控。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国有企业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其他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上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可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二是提出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下同)与职工工资分配关系。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不得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工资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职工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工资。(青岛新闻网记者 任俊峰)
相关链接:王帆局长答记者问
青岛新闻网1月3日讯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就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调节企业工资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出意见。针对此意见的出台,记者专访了青岛市劳动保障局王帆局长。
记者:王局长,我市在起草此意见的主要依据及基本原则是什么?
王局长:2007年8月份,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企业工资分配应坚持“市场机制调节、职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分配、政府监控指导”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两点新的变化:一是原“职工民主参与”改为“职工平等参与”;二是原“企业自主分配”改为“企业民主分配”。这两点变化进一步体现了企业工资分配的民主性。
记者:王局长,此意见出台后,我市将如何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王局长:在这个意见中,我们提出了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的“四项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意见》规定,市政府每年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因经济效益下降职工工资不增长的,必须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二是建立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最低增长比例挂钩制度。《意见》规定,市政府每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同时,发布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企业工资增长低于最低增长比例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2008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4%;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倍及以上、3倍以下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3%;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2%,低于上述比例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三是继续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意见》规定,企业各类职位(工种)的工资水平,应参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各类职位(工种)的工资水平不应低于发布的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工资低位数,低于工资低位数的企业,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四是全面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意见》规定,困难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要严格落实申报备案制度。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我们注意到,在意见中提到了“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问题,能否请王局长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王局长:我们在制订《意见》过程中,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四项具体措施:一是明确了目标。《意见》提出,“十一五”期间,全市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企业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二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意见》规定,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任何一方每年均可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受约方无正当理由应在十五日内予以书面承诺。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方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 三是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意见》规定,协商内容应包括年度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经济效益与工资最低增长比例,企业高层、中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工资分配比例关系等内容。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四是保证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意见》规定,凡企业不履行或违反工资集体协议,企业工会组织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企业工会组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记者:王局长,今后我市将如何规范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王局长:《意见》主要针对当前企业内部分配存在的一线职工工资低、同工不同酬及以增加劳动定额变相压低职工工资的现象,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规范企业内部工资支付行为的措施:一是要求企业工资分配要向一线岗位倾斜,一线岗位的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应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二是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行业(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方式,按照90%以上的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能够完成确定劳动定额标准。三是要求企业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职工,企业应支付同等工资,不得以所谓“全民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等名义划分职工身份等级,不得因职工性别和就业渠道、用工方式不同而在内部实行“双重管理”、“双重待遇”等歧视性的用工分配政策。
记者:王局长,针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问题,我市将如何进行规范?
王局长: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对全社会起着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因此《意见》对此进行了特别规定。一是提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实行分类调控。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国有企业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其他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上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可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二是提出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下同)与职工工资分配关系。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不得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工资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职工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工资。
记者:王局长,我市在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工作运行过程中,将如何监管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政策的落实?
王局长:为保证各项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政策的落实,《意见》提出了4条监管措施:一是实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企业制定的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规定,企业按照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二是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意见》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现拖欠工资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价的依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拖欠职工工资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各商业信贷审查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将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意见》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达不到经济效益与工资增长最低比例且没有履行民主程序的企业,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要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对企业工资分配监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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