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能船务原总经理追讨30万年薪未果
日前,粤能集团船务公司原总经理邹积利追讨年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05年4月1日,时任广州海运集团海晖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邹积利(以下简称邹)正式调任深圳粤能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粤能公司)总经理。就任后,公司的生产形势得到了快速的恢复性的发展,被集团公司评为年度“优秀团队最佳销售业绩奖”,邹个人被授予“先进工作者”等光荣称号。
据邹积利说,“2005年7月,原公司出纳因工作调动,提出在公司账外有一笔钱要移交,我当即批评她:‘我来公司当总经理三个多月了,怎么今天才告诉我。’他们当即请示董事长,他说知道这件事,让我接下来,先放我那里。第二天,我到集团公司请示工作,提出这笔钱放我这里不合适,但董事长坚持要放我那里,说我是新来的,以后万一有什么情况好说话……”
2006年9月27日,邹向粤能的上级组织广业公司纪委举报了粤能集团有“小钱柜”问题。同年10月26日,尚未被罢免的邹积利被深圳粤能公司聘为“业务员”。11月1日,邹积利被免去总经理职务。“还没免职就先另任,他们的做法让人感到滑稽”,邹称在其被罢职后,“当初公司承诺的不少于30万元/年的标准,变成了5.67元/月,此后,我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来维持他及其全家日常的正常生活。”
2006年10月,邹将一纸诉状递交给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其与广东粤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粤能集团支付其2005年年薪不足部分49100元。广东粤能公司辩称邹是深圳粤能公司的员工,与其没有劳动关系。此外,根据深圳市粤能公司提供的年终业绩考核,邹2005年4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应为135958.5元,但其实际上已领取了226640元,超过了其工资数额。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邹与广东粤能公司自2005年3月17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广东粤能公司应在3日内向邹支付其年薪不足部分27360元。
广东粤能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以邹为被告向越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法院认为,邹一直在深圳粤能公司任职,期间由深圳粤能公司对其进行考勤,发放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而广东粤能公司作为深圳粤能公司的上级单位,其发出的关于邹任免的通知应视为上级单位对下属企业人事任免的备案程序,并不能证明其对下属企业的人事任免有决定权。所以法院于2007年4月作出判决:广东粤能公司与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没有欠付邹年薪,不需支付邹年薪不足部分。
此后,本案几经周折,日前邹积利与广东粤能和深圳粤能两个单位再次在广州中院对簿公堂。广东粤能公司表示此事与其无关,而深圳市粤能公司则表示他们并不欠邹的工资,“5.7元的工资并非实发工资,高额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都没有纳入其中。”对此,邹表示,他按照合同完成了工作任务,深圳粤能就必须支付合同中商定的工资。此外,邹还表示,深圳粤能的很多证据经不起推敲,“比如,他们8月7日的证据中,竟然引用了8月30日的文件。”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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