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规范监督制革等新建项目加大治污力度
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和绍兴市4市边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了新办法。《杭州都市经济圈边界建设项目审批会商办法》(以下简称“边界建设项目审批会商办法”)近日由杭州都市经济圈合作发展协调会环保专业委员会正式颁布。这一办法对规范和监督杭湖嘉绍4市边界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促进跨区域、跨边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为推进杭州都市经济圈的合作与发展,杭州、湖州、嘉兴、绍兴4城市突破行政区域界限,组建了杭州都市经济圈合作发展协调会环保专业委员会,协同推进杭州都市经济圈环保规划、生态建设、污染防治一体化建设进程。
为协调做好4市边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加强对区域边界新建项目污染控制,杭州市环保局牵头起草了《杭州都市经济圈边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会商制度》和《杭州都市经济圈边界重大建设项目环保准入条件》,在杭湖嘉绍4地市环保局召开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杭州都市经济圈合作发展协调会环保专业委员会出台了“边界建设项目审批会商办法”。
根据新出台的“边界建设项目审批会商办法”,边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六项审批原则”。同时还要求,项目建设不会降低现有边界的环境质量、不会产生较大的环境风险。
同时,“边界建设项目审批会商办法”明确了项目审批会商的范围,要求在边界1公里范围内设立化工、冶金、造纸、印染、医药、农药、制革、建材、电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重污染项目及列入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限制发展类的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且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审批会商的项目等,一律要通过4市会商审批。
根据“边界建设项目审批会商办法”要求,边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小组将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对边界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会商。项目审批以属地为主,征询相邻环保部门的意见。如项目争议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异议一方可上报浙江省环保局,请省环保局协调。
属于边界建设项目审批会商范围内的项目在审批前,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应在边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小组例会上征求相关环保部门的意见。各地环保部门在例会上还应通报各管辖区内边界1公里范围外的各类重污染及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和在边界1公里内污染较轻项目的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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