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竟然非法检查 搜身致女工患精神分裂症
【中国鞋网-安全法规】为防止员工偷拿成品,一家公司每天在下班时对员工进行搜身,此举导致一名女职工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在两次起诉单位索赔经济损失后,该职工又于日前就继续治疗发生的费用再次起诉。东丽区法院经审理,日前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职工医药费、误工费及就医交通费共计6800余元。
本市女青年赵某曾系东丽区一家实业公司的职工。据赵某称,该公司每天在员工下班时派人在车间门口对她进行非法搜身。赵某为此曾向公安机关反映,却遭到了公司的打击报复,将赵某辞退,致其患上精神分裂症。2010年10月19日,经鉴定,赵某的残疾等级为二级伤残,造成其残疾的原因系被告的行为所致。根据这一结论,赵某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上述事实,两次共判决被告公司赔偿赵某精神抚慰金、医药费等计6.5万余元。此后,赵某为继续治疗疾病又花费了大量医疗费,遂再次起诉,要求原单位给付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6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公司表示,其并没有对原告进行搜身,原告所患疾病与单位没有关系。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后另查明,原告于2000年7月3日到被告公司处工作,就职于成型车间,于2008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自2001年,被告公司为防止职工偷拿成品鞋、鞋材,对原告所在车间的职工实行下班时例行检查放行制度,由女保安对女职工进行检查,检查中有令职工将上衣下摆向下、向外撑开的行为,亦有保安在职工腰腹部轻拍的动作。2008年3月,原告曾向公安机关反映该公司对职工非法搜身的行为,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的部分管理人员与职工进行调查,此后,该公司停止了检查放行的行为。2008年4月1日,原告到天津市安定医院就诊,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建议休假三个月。之后原告经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鉴定结论:应激相关障碍;2.因果关系评定:精神障碍与被搜身事件有相关联因素”。另查,原告于2011年2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经该所审查答复为:因该病人未有脑损伤,且前次已作出相关应激障碍的鉴定结论,故不属于精神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的范围,不能受理委托。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患有的精神疾病与被告采取的对包括原告在内的下班职工搜身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此事实已经有生效的判决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属于合理支出,应由被告给予赔偿。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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