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双“鞋”侦破一期重大刑事案件
【-滚动快讯】昨天上午,淄博市法院针对近期多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组织召开集中宣判会,在桓台县法院、周村区法院、博山区法院分别对李方茂、林洪军、牛方学等9案24人进行集中宣判,以宣传法制、震慑犯罪,努力为“两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李方茂、郭勇、郭强、李方江等十三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件回放
2005年2月1日晚,李方茂、郭勇、郭强、李方江等四人流窜至桓台县某化工厂实施盗窃,被该厂值班保安邢某某、孟某某发现后,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将邢某某、孟某某反锁在车间内,抢走电机2台及电缆线一宗,总价值29500元。次日李方茂、李方江将被盗电缆线转卖给高延富、毕玉勤。
2006年3月至2011年2月,李方茂与李静霞、张士山、蒲国梁、张林等人于张店、桓台两地单独或交叉结伙盗窃个人、企业财物,盗得摩托车、电缆线、汽化炉、电焊机等财物,共实施盗窃作案16起,盗窃财物价值271622元。王振峰、任荣远、汤立波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2011年2月27日,蒲国梁吸毒后,用刀将其妻王某划致轻伤。
桓台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方茂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以抢劫罪判处郭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以盗窃罪判处郭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张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蒲国梁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李方江、张士山、李静霞缓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高延富、毕玉勤、王振峰、任荣远、汤立波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
2.卓成合盗窃案
案件回放
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卓成合先后多次窜至桓台县某鞋吧、某蛋糕店、某水产店、某调味店,实施盗窃作案6起,盗窃电动车6辆,价值共计5797元。
桓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卓成合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回放
3.于恩淞、王克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于恩淞先后窜至张店区某写字楼、某网吧等地附近停车场,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作案11起,盗窃电动车11辆,盗窃价值15610元。王克富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多次收购上述电动车。
桓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于恩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克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4.崔永宝抢劫案
7.苏奎盗窃案
案件回放
2005年1月8日5:00许,崔永宝、赵某某(已判刑)共谋抢劫后,雇解某的货车到周村区某工程有限公司,以言语威胁手段将该公司值班人员张某某威逼于值班室内,劫取该公司彩钢板一宗及复合板专用轴一条,共计价值46220元。
周村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崔永宝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5.孙兆国盗窃案
案件回放
2007年9月至2007年12月,孙兆国与李某、刘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刑)事先预谋,先后多次交叉结伙潜入周村各生活区住户家中实施盗窃,四个月里入户盗窃14起,盗窃人民币6650元,盗窃电动车、D V D、黄金、白金戒指等财物一宗。
周村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孙兆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6.林洪军盗窃案
案件回放
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林洪军伙同相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王某(均已判刑)、王某某(移交曲阜市公安局)流窜于临淄区和博山区、曲阜等地,采用砸毁汽车玻璃手段盗窃车内财物,共实施盗窃作案5起。
博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林洪军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1年12月1日2:00许,苏奎窜至博山某饭店仓库,盗窃不锈钢汤匙一把,并用不锈钢汤匙撬开柜台抽屉和柜台下面的玻璃门,盗窃人民币10700元及价值23元玉溪牌香烟一盒。
案件回放
博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苏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8.马汉文、鲁京文、赵永峰盗窃、抢夺案
案件回放
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马汉文、赵永峰、鲁京文流窜于博山区、淄川区、周村区等地,交叉结伙盗窃居民生活小区摩托车,共实施盗窃作案18起,其中马汉文盗窃作案12起,盗窃价值45612元;赵永峰盗窃作案7起,盗窃价值27125元;鲁京文盗窃作案5起,盗窃价值17973元。2006年12月6日,赵永峰与张某某、张某(均已判刑)预谋抢夺后,驾驶机动车辆,尾随被害人朱某某银行取款后,趁机强行抢夺被害人手提包,夺得现金6000元。
博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汉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赵永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抢夺罪判处赵永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鲁京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9.牛方学抢夺案
案件回放
2008年7月26日10:00许,在周村区某银行附近,牛方学与牛某某(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尾随取款出来的常某某至周村区某小饭馆门前,牛方学、牛某某抢夺常某某的包(包内有21000余元)未遂。牛某某被当场抓获,牛方学逃跑。2011年11月11日牛方学被抓获归案。
周村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牛方学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最专业最权威的鞋业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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