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光环褪去短期内冲击品牌
【中国鞋网-要闻分析】一旦受到处罚,一次就是十万,后果不堪设想,对于一些小企业更是致命的打击。
新商标法将于明年5月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不能再用于商品及商品的包装和广告中。多年以来,“驰名商标”一直被用于企业自我标榜,在造牌冲动鼓胀的泉州,更被企业视为品牌加持。事实上,“驰名商标”不是评出来的荣誉称号,是为解决侵权争议而对商标驰名度事实的认定。“驰名商标”的禁用,短期内无疑对这些驰名的品牌产生一定的冲击。
影响 或造成重大打击
泉州经历轰轰烈烈的“造牌运动”,“中国驰名商标”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作为一种崇高荣誉,成为企业的“金字招牌”。泉州也是全国“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最多的地级市,目前泉州地区仅工商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就有105件,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数量远比工商认定的数量远比工商认定的多。
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的新商标法第14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一新规的实施,意味着今后企业将卸下“中国驰名商标”的光环。新商标法第53条还规定,违反第14条将被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对于品牌如此之高的泉州,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林栋梁直呼“太残酷了”。“泉州鞋服、食品企业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众多,一颗糖果、一件衣服的吊牌、领标、一块瓷砖的底模可能都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的标识,而且这些数以千万计的商品在全国流通,县区级的工商局就有权查处。一旦受到处罚,一次就是十万,后果不堪设想,对于一些小企业更是致命的打击。”林栋梁表示深感担忧,认为惩罚力度过重。
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陈昌熙也表示,新法实施的过渡期只有8个月,对于多数企业来说过于仓促,他认为过渡期定为两年比较合理。拿食品行业来说,食品的包材一般提前一年生产,又逢4到7月的淡季,这些包材到明年5月肯定消耗不完,如果直接扔掉,不仅浪费,还会造成环境污染。
林栋梁说,很多企业都是反季生产,例如明年春夏的服装今年都已经生产完毕,而且服装的库存一般要消耗两三年,在短期内清理不现实,如果重新换吊牌成本又太高。而对于建陶企业来说,可能形势更为严峻,瓷砖库存周期动辄三五年,这些用模具浇铸的“中国驰名商标”想要消除几乎是不可能。
陈昌熙还提到,现在市场有很多恶意打假分子,一旦被盯上,后果可想而知。
忧虑 企业普遍重视不足
最令业内人士担忧的是,目前泉州的企业对新商标法意识淡漠,普遍重视不足,很多企业老板对商标法的新规无动于衷,甚至不予置信。据林栋梁称,还有企业老板放言:“国家工商总局给我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难道泉州的工商局会处罚我吗?”林栋梁表示从他掌握的情况来看,鲜少有企业在着手应付明年即将实行的新商标法。
据记者了解,目前印刷厂还在印带有“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宣传册,记者随手翻看了几份报纸,不少企业在其宣传广告中还在商标下方印了“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记者致电一位陶瓷企业董事长,他对此轻描淡写,表示“应该不会罚很重”,而另一位晋江知名食品企业的总裁助理则表示不知情。旗牌王总经理李翔说,泉州服装行业有很多企业现在都还觉得无所谓,他希望能通过媒体呼吁,让业内充分重视起来,立即刹车,改换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包装和广告。
也有部分企业未雨绸缪,盼盼食品集团总裁助理王小芸向媒体称盼盼近期连续召开多次专题会议,研究在外包装上去掉相关元素。她也坦言,未来主要还是担心销售有一个滞后期,对企业来说,必须严格根据销售周期,提早计算做好生产安排,避免未来遇到麻烦。
不过,也有一些企业表示受新商标法的影响不大。磁灶陶企美胜集团采购经理吴汉钊告诉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后,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就发函提醒会员。他还表示,美胜集团的陶瓷只在包装纸箱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的标识,这些纸箱在明年5月之前就可以消耗完毕。至于在报纸上的宣传广告,年底到期后会做相应调整。而且瓷砖企业半数以上都有“中国驰名商标”,褪下这一光环裸拼,并不会削弱企业竞争力。
李翔也表示,旗牌王也只是在广告上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并没有印在产品上。他还表示,找代言人、砸广告的造牌模式已经过时,现在服装企业更多的是抢占渠道、提高终端效能,依靠“中国驰名商标”这一美誉自我标榜也已是过去式。
中国首批
驰名商标
1989年,“同仁堂”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作为中国首批驰名商标,载入了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册。
1998年,恒安集团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福建省首家赴香港上市的民企。当时国家工商总局局长正好来泉州对多家民营企业进行考察,其中恒安集团和石狮福林鞋业给他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不久后,恒安的“安乐·安尔乐”、福林的“”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成为泉州首批拥有此称号的企业。
被误读的“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这个在公众心中一向等同于市场美誉和质量保证的标签,也被视为著名商标的同属性事物。“xx橱柜喜获中国驰名商标,品牌完成完美蜕变”、“零距离服务助推企业争创驰名商标”“xx茶叶品牌冲刺中国驰名商标”,这样富有喊口号色彩的标语在我们周遭并不鲜见。而在电视广告抑或是产品包装上,“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更是占据亮得晃眼的显要位置,紧紧扣住消费者的眼球。
“这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误读。”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林栋梁表示,“驰名商标不是评出来的荣誉称号,是为解决侵权争议而对商标驰名度事实的认定。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与品位、质量并无必然关系。”
“驰名商标”一词,是我国从国外引入的一个法律概念。1925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三次修订文本中首次出现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驰名商标才逐渐为我国公众所知晓。尽管当时国内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有关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但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开始保护驰名商标。
据了解,我国长期以来对驰名商标认定采取的是“主动保护、批量认定”方式。1990年10月,在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的情况下,有关媒体征集广大消费者意见,评选出了当时全国十大驰名商标。
2000年我国加入WTO后,按照入世要求,我国政府采用了符合WTO规则和巴黎条约关于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开始返本归源。
驰名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的救济制度,它的产生是“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国家相互妥协的产物。驰名商标认定实行“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仅仅是对具体案件中商标的知名度的认定,并没有荣誉称号和质量保证的内涵。而且这个认定仅对于个案原被告有用,并不能扩大到第三者,更不能用于市场竞争。
然而,对于诞生在我国近20年的驰名商标而言,一场旷日持久的误解仍在延续。政府为加快地方经济建设,企业为提升市场声誉,“驰名商标”演变为商业宣传手段,扰乱了市场,这必将导致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产生信任危机,“创造驰名商标”这一口号也成为侵入公众意识深处的悖论。
“但遗憾的是,当企业将获取驰名商标作为其品牌战略目标,当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当作政绩时,国际上通行的驰名商标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已经被异化了。不少企业也在广告中用驰名商标大肆误导消费者,导致我国多数消费者以为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造成了经营者的不平等竞争。”林栋梁说。
目前国内的驰名商标认定有“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两种方式,司法认定具有程序简便、时间较短的特点。一些不太知名的品牌为了在短期内成为驰名商标,不惜通过制造假冒被告的方式来获得司法认定。
“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爆发后,有些出了严重质量问题的奶制品,还作为驰名商标出现在各种场合。为此,不少专家和消费者建议撤销这些产品商标的驰名商标称号。
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陈昌熙说,因这块“金字招牌”造成的市场秩序的扰乱以及政府、司法公信力的严重受损确实回归本位。(中国鞋网-最权威最专业的鞋业资讯中心。合作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