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湾5家皮革企业非法倾倒废酸被查处
【中国鞋网-滚动快讯】金某、董某、毛某分别开办了无证天然皮革加工场,把含铬废水直排进河流,严重污染环境。5月13日上午,鹿城区法院就3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涉案3人的行为都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而在5月14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也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案。
非法倾倒废酸129吨
去年,龙湾有5家企业非法倾倒废酸被查处,5名企业主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为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7?22”污染环境案。5月14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被告单位温州市某标准件厂、温州市龙湾某标准件制造公司、浙江某标准件公司及被告人方甲、袁某、方乙、曹某、陈甲为节省生产开支,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李某、陈乙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委托他们处置生产废酸,并约定处置费每车160元、180元、200元、280元不等。
徐某用抽粪车将废酸拉到蒲州、瑶溪等地的下水道或瓯江口排放。这些废酸系金属表面酸洗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属危险废物。经查,至案发前,徐某等人共收集处置废酸103余车,计129余吨,获利1.6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李某、陈乙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温州市某标准件厂等3家被告单位及方甲等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仍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上述个人和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处罚金5万元;李某获刑2年,罚金4万元;被告单位温州市某标准件厂罚金8万元;方甲获刑1年8个月,处罚金3万元;被告单位温州市龙湾某标准件制造公司罚金5万元;袁某获刑1年5个月,罚金2万元;方乙获刑1年3个月,罚金4万元;曹某获刑1年,罚金2万元;被告单位浙江某标准件公司罚金1万元;陈甲获刑10个月,罚金1万元;陈乙获刑10个月,罚金1万元。
含铬废水直排河流
鹿城区法院审理查明,金某(瓯海人)、董某(瑞安人)、毛某(瑞安人)分别于去年3月份、6月份开始在藤桥开办皮革加工场,这3家加工场都没有经过环保、工商等部门的审批,也没有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去年,环保部门对这3家无证皮革加工场排放的废水采样监测。经测,他们的废水均含有重金属铬,含量都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均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金某、董某、毛某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处罚金7000元、1年处罚金1万元、1年处罚金1万元。
铬属于重金属,也是有毒物质。如未经处理就排放,会污染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而且它们不能被生物降解,因此会在鱼类或贝类体内累积,或被稻谷、小麦等农作物所吸收。这些鱼类、贝类和农作物被人食用后,重金属就会进入人体导致中毒,引发各类疾病,严重的可致人死亡。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 李轶成律师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
本罪的犯罪主体即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犯罪的主观构成即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温州市某标准件厂等三家单位及方某等人,虽然没有直接处置污染物的故意,但明知他人无证处置仍然委托,也构成间接故意,故也构成污染环境罪。(中国鞋网-最权威最专业的鞋业资讯中心。合作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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