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月增50-70元
这对于广大企业员工是个好消息:从8月1日起厦门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006-2007年度岛内外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均有上调,调幅为50—70元,并已获得省政府批准。市劳动保障部门表示,适应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可确保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各企业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否则一旦被查实违规,将依法予以处罚,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的。
根据新的调整标准,厦门市2006-2007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思明区、湖里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50元);集美区、海沧区为每人每月60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50元);同安区、翔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70元)。
此外,厦门市非全日制工作(非八小时工作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进行了上调,具体标准为:思明区、湖里区为每人每小时6.8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3元);集美区、海沧区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6.3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3元);同安区、翔安区为每人每小时5.9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4元)元。
据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工资。厦门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在经多方测算、征求各方意见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再作出的,主要是基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吸引人才等因素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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