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退养后另找工作是否需签劳动合同?
咨询问题:
我是一国有企业的职工,2003年与企业办理了离岗退养手续,正常情况下应在2008年退休。今年,我与一家单位达成意向,去该公司作后勤人员,但不知道是否应跟对方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怎样处理?
咨询答复:
您好!离岗退养是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一种方式。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规定,距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这部分职工仍然和企业保持劳动关系,是企业正式职工。在具备离岗退休的职工中,有的人身体较好且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愿意自谋职业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可以流动,但流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规定,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离岗退养的职工,在内退期间如果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当与原来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接续手续。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是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