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正非:神秘的强人
2004-03-11 11:23:40 来源: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据说,自1988年创建华为以来,任正非从未接受过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留给人们的只是一个“神秘强人”的印象。果然,当记者拨通了任正非秘书的电话,得到的回答很干脆:“采访任总是不可能的!”
解读神秘13年
任正非,在母亲的口中又称“非非”。生于1944年,出生地不祥。中共党员。文革后期入伍,兵种是基建工程兵。1982年中共十二大开完后,因裁军离开军队。到地方后,在一家电子公司做经理,被骗。1988年在深圳创建华为公司。创业初期实行员工持股。办法是公司给股份,员工出钱买。4年之后,销售额达到1亿元,那一年华为有了100多名员工。同年,从一个代理商转向交换机生产商。
基本信念——“活下去”
任正非用三个字描述了华为的根本目标——“活下去”。他说:“市场已没有时间等待我们的成长,它不是母亲,没有耐心也没有仁慈”。如果不了解任正非的成长经历,也许你很难理解他为何要这么说。
一位已经离开华为的高层人士说,其实任正非十几年来一直生活在“冬天”中,好强的性格使得他在华为这些年的飞速发展中,始终在压力和危机的旋涡里高速运转着,无论哪个方面稍有不慎,都有可能招来“杀身之祸”。
管理方略——军事化+《基本法》
华为在13年的发展历史上有两个阶段的“活法”。
一是军事化管理。对于企业的军事化管理色彩,不少老总都认为必须这么做。企业不严格就没办法管理。反过来,也有人认为,创业初期,企业家的一些军事化作风,可以起到明显的作用。当企业形成一定规模后,仅仅依靠军事化的做法就难以为继了。
任正非也许也意识到了这样的问题。于是从1996年起,他聘请了中国人民大学的专家起草华为《基本法》。其间4易其稿,并经全体员工一起讨论,终于在1998年3月通过了这部长达16400多字、包括6章103条款的《基本法》。
“人治”下的“法治”
除了《基本法》,任正非还在1998年巨资请进IBM顾问公司、美国TOWER公司、MERCER公司等管理咨询公司,希望建立世界级管理体系,实现以“法”治企。但是在《基本法》的字里行间和采访的结果看,华为目前的管理状态是“人治”下的“法治”。
在《基本法》中,可以看到这样“奇怪”的字句:“决策的原则是,从贤不从众……报告中要特别注明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公司总裁有最后的决策权。”这个“奇怪”的原则透露给大家的信息是:大家都同意的决策不一定是正确的,因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而在那些“特别注明”的不同意见中,谁代表了“真理”,谁是“贤”人,则由任正非说了算,因为“总裁有最后的决策权”。
《基本法》作为企业的基本大“法”,初衷是“为华为制定纲领性文件”,但是却涵盖了研发、生产、销售、行政、人事等各方面的细节,成了一部贯彻任正非管理思想的具体“管理条例”。
解读神秘13年
任正非,在母亲的口中又称“非非”。生于1944年,出生地不祥。中共党员。文革后期入伍,兵种是基建工程兵。1982年中共十二大开完后,因裁军离开军队。到地方后,在一家电子公司做经理,被骗。1988年在深圳创建华为公司。创业初期实行员工持股。办法是公司给股份,员工出钱买。4年之后,销售额达到1亿元,那一年华为有了100多名员工。同年,从一个代理商转向交换机生产商。
基本信念——“活下去”
任正非用三个字描述了华为的根本目标——“活下去”。他说:“市场已没有时间等待我们的成长,它不是母亲,没有耐心也没有仁慈”。如果不了解任正非的成长经历,也许你很难理解他为何要这么说。
一位已经离开华为的高层人士说,其实任正非十几年来一直生活在“冬天”中,好强的性格使得他在华为这些年的飞速发展中,始终在压力和危机的旋涡里高速运转着,无论哪个方面稍有不慎,都有可能招来“杀身之祸”。
管理方略——军事化+《基本法》
华为在13年的发展历史上有两个阶段的“活法”。
一是军事化管理。对于企业的军事化管理色彩,不少老总都认为必须这么做。企业不严格就没办法管理。反过来,也有人认为,创业初期,企业家的一些军事化作风,可以起到明显的作用。当企业形成一定规模后,仅仅依靠军事化的做法就难以为继了。
任正非也许也意识到了这样的问题。于是从1996年起,他聘请了中国人民大学的专家起草华为《基本法》。其间4易其稿,并经全体员工一起讨论,终于在1998年3月通过了这部长达16400多字、包括6章103条款的《基本法》。
“人治”下的“法治”
除了《基本法》,任正非还在1998年巨资请进IBM顾问公司、美国TOWER公司、MERCER公司等管理咨询公司,希望建立世界级管理体系,实现以“法”治企。但是在《基本法》的字里行间和采访的结果看,华为目前的管理状态是“人治”下的“法治”。
在《基本法》中,可以看到这样“奇怪”的字句:“决策的原则是,从贤不从众……报告中要特别注明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公司总裁有最后的决策权。”这个“奇怪”的原则透露给大家的信息是:大家都同意的决策不一定是正确的,因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而在那些“特别注明”的不同意见中,谁代表了“真理”,谁是“贤”人,则由任正非说了算,因为“总裁有最后的决策权”。
《基本法》作为企业的基本大“法”,初衷是“为华为制定纲领性文件”,但是却涵盖了研发、生产、销售、行政、人事等各方面的细节,成了一部贯彻任正非管理思想的具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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