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整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经黑龙江省政府审批,黑龙江省发布了最新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大庆市区6.0元/小时;哈尔滨市区5.5元/小时;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5元/小时;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4.8元/小时;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4.5元/小时;伊春(含铁力市)、县级市市区4.3元/小时;其他各县4.2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到下一个调整日。
据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盖小兵介绍,调整后,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40~60元不等。此次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的有: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如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收集相关证据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新闻链接·最低工资标准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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